3.2 水厂


《城镇供水厂运行、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》 CJJ 58—94
2.1.1 城镇供水厂的原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。结合本地区的水源水水质情况,应进行定期、定点、定项目的监测。当水源水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,应根据需要增加监测项目和频次。
2.1.2 当原水遭受严重污染,经处理后出厂水达不到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,毒理指标严重超标直接危及人的生命时,供水厂应立即停止供水并同 时向上级报告。
2.3.1 水质检测应符合表2.3.1的规定。
3.1.1 制水生产工艺应保证水质、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。管网干线水压不应低于0.14MPa。
3.1.2 制水生产工艺中所选用的各种净水药剂与水体接触的设施、设备、 材料,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。
3.2.1.1 净水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,经入厂检验合格后,方能使用。
3.2.5.1 出厂水浊度必须保证管网水浊度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。
4.1.1 取水口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:
4.1.1.1 防护地带应为上游1000m至下游lOOm段(有潮汐的河道可适当扩大),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有关规定。
4.1.1.2 汛期应组织专业人员了解上游汛情,检查取水口构筑物的完好情况,防止洪水危害和污染。

4.1.1.3 冬季结冰的取水口,应有防结冰措施及解冻时防冰凌冲撞措施。
4.2.2 压力式输水管线运行,应符合下列规定:
4.2.2.2 应设专人并佩戴证章定期进行全线巡视,严禁在管线上圈、 压、埋、占。及时制止严重危及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。

监测项目和频率 表 2.3.1

监测项目和频率

表中*项目可根据本地区原水水质变化和实际需要,自行确定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。
8.1.1 供水厂应建立加氯、加氨间的岗位责任制度,巡回检查制度,交接班制度和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以及操作、检修的企业标准。并应做好运行记 录,交接传事记录,维护检修记录和氯、氨瓶登记使用记录。
8.1.2 氯气的使用、贮存、运输以及泄漏与抢救,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。
8.1.4 氯气瓶、氨气瓶的使用管理,应符合现行《气瓶安全监察规程》的规定。
8.2.4 变电所、配电室安全用具必须配备齐全,并保证安全可靠地使用。
8.2.9 高压设备全部或部分停电检修时,必须按要求在完成停电、验电、 装设接地线、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后,方可进行工作。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,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。

8.2.10 供水厂高压设备和架空线路不得带电作业。低压设备带电工作 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,并须经主管电气负责人批准,同时设专人监护。
8.2.11 架空线路进行检修时,供水厂变电所、配电室中的操作,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》第5节的有关规定;检修人员必须按本规程8.2.8和8.2.9的有关规定,在完成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后,方可进行工作;遇有五级以上大风以及大雨、雷电等情况,应停止作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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